捐款芳名錄及辦法 - 指定學術用途捐款管理辦法

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紡織暨分子科學系友會
台灣紡織及分子科學協會 指定學術用途捐款管理辦法

< 第一章 >

第一條  為謀求紡織及分子科學學術之進步與發展,台灣紡織及分子科學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特設置指定學術用途
    捐款專戶(以下簡稱本專戶),其管理、收付與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辨理。

< 第二章 專戶款項之來源 >

第二條  本專戶款項之來源如左:
    一 、指定用於紡織及分子科學學術用途之捐款。
    二 、本專戶款項之孳息。
    三 、其他來源。

< 第三章 專戶款項之用途 >

第三條  本專戶款項之用途如左:
    一、有助提升紡織及分子科學相關之學術研究。
    二、研究及發展紡織及分子科學新產品。
    三、訓練及培育紡織及分子科學專業人才。
    四、辦理紡織及分子科學相關學術性演講及研討會等活動。
    五、他有益於紡織及分子科學學術進步與發展之案件。

< 第四章 專戶款項之管理及運用 >

第四條  本專戶款項由本會在銀行開立專戶存儲。

第五條  為管理及運用本專戶款項,特設置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委員會),委員會設管理委員27至31人,
    由本會榮譽理事長及各理監事兼任,理事長為主任委員,委員任期與本會理監事同,任期屆滿後,經續選聘任者得連任之。

第六條  委員會與本會理監事會議合併召開,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。
    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,得指定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。

第七條  委員會設執行秘書1人,由本會秘書長兼任,另設業務、會計、出納等人員,均由本會調派兼任。

第八條  委員會得聘用專家擔任或協助學術性申請案件之審查工作。

第九條  委員為無給職,得酌支交通費,受聘審查案件之專家得酌支研究費。其支付金額由本會理監事會決定。

第十條  本專戶款項之動支,須經委員會議作成決議後,辦理撥款手續。

第十一條  委員會審議案件應屬左列性質者:
一 、主管機關交議案件。
二 、本會會員申請之案件。

第十二條  前條審議案件應由申請補助單位或個人編具款項動用計畫,其內容包含:
一、計畫名稱。
二、計畫執行期間。
三、計畫執行地點。
四、計畫目的。
五、執行方式。
六、執行進度。
七、預期績效。
八、經費預算。

第十三條  受領本專戶撥款之單位或個人,應遵守下列規定:
一、對受領款項之收付應單獨設帳記載。
二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報委員會同意後辨理。 (一) 變更原預算項目者。 (二) 動用準備金項目者。

第十四條  本會得隨時派員調查稽核受款單位或個人執行計畫及動用款項情形,必要時並得稽查傳票、單據及帳冊,受款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。

第十五條  受款單位或個人未依委員會核定之計畫執行,或違反第十三條規定,或拒絕前條之調查稽核時,
 委員會得收回或剔除全部或部份撥款,通知受款單位或個人繳還補助款,如受款單位或個人拒絕繳還,
 本會得停止其全部或部份與本專戶有關之權益外,並依法追回。

第十六條  專戶款項動用計畫執行完竣後,受款單位或個人應於二個月內編具執行報告書、
 決算報告書連同有關支付憑證送請委員會核銷,若有現金結存時並應繳還委員會。

< 第五章 附則 >

第十七條  本辦法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報內政部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